河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已经入围法院
转让一家河北的保险公估公司,公司没有任何的异常和诉讼,没有过银监会的处罚,公司没有在接手的业务,直接对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随时约见实控人面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经营范围是: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如您正好再找河北的保险公估公司,可以随时来电详询具体情况~(主页头像可以联系)
另有河北,北京,天津,广东,江苏等地的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全部是一手卖方)
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营运资金应真实、合法。其中,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保险公估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营运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并在备案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户入账凭证。
营运资金在机构正常经营期间应处于持续托管状态,用途如下
(一)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金额不少于营运资金的10%,且不得质押
(二)购置不动产;
(三)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
(四)其他资金运用。
保险机构人员投资保险公估的特殊要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其投资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