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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融资担保公司转让,随时配合股权变更直接转让方

发布日期 :2023-05-15 17:59发布IP:180.88.98.36编号:1178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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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融资担保公司转让,随时配合股权变更直接转让方

转让一家福建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是5千万的,公司当前没有任何的诉讼和异常存在,当前没有金融局的关注,未发生过金融局监管处罚情况。担保公司只有少量的业务存在,后期变更之前业务可以全部配合清算掉。本次委托转让方是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我方之前合作的老客户,已经合作过多次,有足够的信任。我方已经取得了担保公司的委托转让授权,后期随时可以约见面谈。如您正好在找福建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随时来电详询我方具体情况~(主页头像可以联系)

另有福建地区的典当行,小额贷公司转让,另有全国省会城市融资担保公司转让,各类金融牌照转让,随时可以面谈对接~欢迎咨询~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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