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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无任何诉讼异常的融资担保公司转让包变更金融局

发布日期 :2023-05-15 17:59发布IP:180.88.98.36编号:1167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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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无任何诉讼异常的融资担保公司转让包变更金融局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内公司当前没有任何的诉讼和异常,注册资金为五千万年检正常在保业务很少了,因为有转让意向之后,卖方就没有再继续做新的业务,担保公司当前没有任何的诉讼和异常,算是很优质的转让资源。卖方在金融局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可以负责包变更,随时可以面谈收购事项~需要的话欢迎电话咨询~

另有海南,河北,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重庆等一线城市,省会城市的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贷公司转让。欢迎咨询合作~(主页头像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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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条 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期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被撤销、被撤回的;

第五条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六条 (三)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七条 (四)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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