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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转让直接和实际控人面谈丨转让北京融资担保公司

发布日期 :2023-05-15 17:59发布IP:180.88.98.36编号:1149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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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转让直接和实际控人面谈转让北京融资担保公司

北京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法人股加自然人股组成,本次转让带着法人股一起变更给收购方。当前有少量存量业务,后期可以配合全部清退掉。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的,公司无监管无处罚。

转让方在北京金融局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可以负责本次的变更。整体的变更时间不会超过三个月,变更会很快。如您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可以随时致电详询~(主页头像有介绍)

我方一手对接担保公司实控人,保证纯一手转让资源,放心对接~

我方还有北京典当行转让,小额贷公司转让,各类金融牌照,法人股公司转让~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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