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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四川融资担保公司带金融局许可丨配合实缴增资验资

发布日期 :2023-05-15 17:59发布IP:127.0.0.1编号:1148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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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四川融资担保公司带金融局许可丨配合实缴增资验资

四川省内转让一家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是一个亿的,公司业务基本上清算完了,当前也没有在保的大业务,后期业务也可以全部的清算完成。公司当前没有在执行的诉讼和异常情况,账目齐全,随时可以配合尽调查询(主页头像可以联系)

另有四川境内典当行转让,小额贷公司转让,各类金融公司转让,欢迎咨询合作~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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