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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浙江融资担保公司,包变更时间快

发布日期 :2023-05-15 17:59发布IP:124.14.225.4编号:1146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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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浙江融资担保公司,包变更时间快

     现有一家浙江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注册资金是一个亿的,公司由法人股家自然人股组成,公司的年审一切正常,已经换了长期的许可证。公司当前没有任何的在执行的诉讼,无金融局关注和罚款,随时可以面见实控人。如您这边正在找江苏地区的融资担保公司欢迎随时致电详询(主页头像有联系方式)

     另有浙江典当行转让,深圳典当行转让,上海典当行转让。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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