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典当行转让包变更金融局信息控股母公司一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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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1)申请变更材料齐全、形式要件完备(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典当经营许可证颁发时间或典当企业前一次批准变更的时间符合变更股东的时间要求;
(3)受让股东的个人(企业)征信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近3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不良记录;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明确;
(5)受让法人股东(包括原股东和新增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结论、近2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其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匹配情况,具备货币出资能力;
(6)受让自然人股东(包括原股东和新增股东)的自有资金的有效文件(如个人存款等)、无犯罪记录(在有效期内)、个人征信报告,具备货币出资能力;